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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健身猝死,健身房需要担责吗?

在这个颜值即正义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对自己的外形有着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近几年来健身风气的盛行,在健身房挥汗如雨的勇士们便越来越多。

但是,在健身房健身时意外受伤甚至死亡,这个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呢?,我们来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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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65周岁的王某在鹰潭市某健身房办理健身会员,办理手续之后,立即进入健身区健身。在健身过程中,健身教练未在现场进行指导,王某突然倒地……现场的其他会员对王某进行了心肺复苏,健身房未采取急救措施。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入鹰潭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

裁判结果

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突发疾病倒地后,健身的其他会员对王某进行救助,健身房并无专业人员对王某予以及时救助,其对王某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应知晓自身身体健康情况,应明知健身活动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综上,酌定健身房承担25%责任,死者王某自行承担75%责任。根据责任承担比例,判决健身房承担166856.8元。

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作为参加者,在健身房锻炼的一般都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首先应当对自身安全多加注意,科学健身,合理使用器械,避免危险发生。

同时,作为经营场所,健身房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对客户做必要的指导和提醒,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管是刚入会的新会员,还是已入会的老会员,只要是健身房的会员,健身房在会员健身时,就应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否则会员意外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健身房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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