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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装电梯!桂林这个小区11户业主闹上法庭

来源:人民资讯


桂林理工大学(屏风校区)小区30栋1单元的11户业主都是年纪在60岁到89岁的老人。这样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是大家的福音,但是至今都无法完成安装,因为业主们对电梯的朝向意见不一。一位业主要装北面,十户要装南门,最终此事诉至法院。2021年12月27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0户业主一方胜诉,另一方表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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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加装电梯有分歧诉至法院

据小区业主介绍,30栋1单元建成投入使用有30多年了。楼栋一共有7层楼,一层是储藏室,二到七层一共12户居民。除102室无人居住,剩下的11户都是老年人,多数老人有加装电梯的强烈意愿。

2020年下半年,这栋老楼等来了加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11户居民也基本赞同加装电梯。但到了确定电梯安装地点的时候,一楼101室住户雷先生主张把电梯安装在楼栋北面,另外10户则认为应该安装在南面。

选择南面的10户业主认为, 如果电梯安在北面,正对有些邻居家的厕所和厨房位置,“那里有燃气管道,水管和电路,安装有安全隐患”,同时“从厕所或者厨房入户,生活不方便”。

为装电梯!桂林这个小区11户业主闹上法庭

此外,电梯安装公司根据南北面安装作出了预算。如果电梯安装在北面,每层都要另外加装走廊作为衔接,建造走廊的面积是1400元左右一平方,加上电梯花费, 总花费至少60多万元,而安在南面,不需要建走廊,造价30多万,按照系数算,有的业主能省几万元。

11户业主向记者表示,经过多次协商,雷先生一家始终没有同意电梯安装在北面的方案,并退出了该楼的业主群,表示“自己不反对安装、但不参与。”剩下的10户业主随即报批了把电梯安装在南面的方案。

但是在电梯安装的过程中,雷先生和儿子多次干扰施工。据电梯安装公司介绍,雷先生一家的举动不但让30栋1单元的电梯至今仍在基坑施工阶段,并且还给电梯承建方造成损失。

因此,该单元10位业主一起把雷先生及其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能阻碍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30栋1单元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并且赔偿因阻挠电梯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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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业主:装南面影响生活坚决不同意

2021年12月29日下午,记者来到30栋1单元。1单元的楼梯入户处是目前确定的电梯安装位置。基坑上方两三米的就是雷先生一家的阳台。

雷先生妻子王女士及其儿子接受了记者采访。王女士说,她和雷先生都是80多岁的老人了,1单元的一楼实际位于楼栋的二层,每天出门上下爬十几层台阶,也十分不方便, “我们心里也是想要安装电梯的”。

为装电梯!桂林这个小区11户业主闹上法庭

“但是我们不能接受电梯安在南面。”王女士说,低楼层采光本来就不好,她家户型南面是客厅的阳台,有一大排窗户,“如果电梯安装在这里,离家里客厅两米左右,不但会影响采光,家里的隐私也没有了”。

雷先生和王女士正是因为这些理由退出了业主群。安装电梯的事情交给儿子负责。

雷先生的儿子认为,电梯如果安装在南面不但没有隐私,还有噪音。 “他们(楼上)方便了,电梯上下的噪音影响的是我们一家人的生活。”他不明白,“明明可以安装在北面避免这些问题,为什么要出于省钱的考虑,牺牲我们一家人的权益?”

除此之外,雷先生的儿子透露,在安装电梯方案公示阶段,他就曾找过小区业委会表达不满,也在公示的时候在方案下方写下“不同意”的意见并留下联系电话,但却没有得到回应。同时,他还质疑电梯报批过程中有业主“伪造签名”的情况。

雷先生的儿子承认,在抵制电梯施工的过程中,做出了往基坑灌水、锯断施工现场的钢筋栏杆的行为。

在此期间,有其他业主主动提出和雷家和解,适当降低1楼建造电梯分摊系数,让电梯建在南面。雷先生一家也态度坚决地拒绝了。

“我们一家不是不同意安装电梯,但是电梯只能安装在南面,我已经跟他们(10户了邻居)说过很多次了。”雷先生的儿子说, “我们不需要他们的优惠。电梯装在北面,多出的钱该是多少,我们出多少,但是安在南面,我就不同意。”

为此,雷先生的儿子代表一家人出席了七星区人民法院的开庭并且辩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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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不得妨碍加装电梯施工

近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书认为,原告(10户业主)安装电梯前通过微信征求雷先生的意见, 雷先生确实表示“我已表明不参加装电梯,你们装我不会反对。”

此后,电梯加装的流程是合法合规的。

2020年12月17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桂林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代理合同》,就电梯规格、型号、付款方式、安装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桂林理工大学社区在案涉单元公示加装电梯方案图、效果图后,出具《加装电梯社区证明》,内容为“兹有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理工大学小区30栋1单元,共有业主12户,经10户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在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现予以证明。”

2021年2月1日,原告向桂林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书》。其后,桂林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回复函表明原则同意加装电梯。

同年4月7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就加装电梯方案在案涉单元及《桂林日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间,二被告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此外,桂林市自然资源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七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施工告知函》,准予案涉加装电梯工程施工。

对于雷先生的儿子说的“伪造签名”的情况。七星区人民法院查明,在《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理工大学小区30栋1单元加装电梯业主协议书》签订时,301室、501室的两名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已经去世,因行政机关要求加装电梯只能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且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故上述协议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书》均由两人的妻子代为签名。

七星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是同一单元楼的邻居,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原告加装电梯后,如妨碍被告采光、通行等权利,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一审判决书写明: 原告具有在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30栋1单元加装电梯的合法权利,被告上述异议均非可以对加装电梯工程实施妨害行为的理由,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不得组织和妨碍加装电梯的施工,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以桂林桂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其发出的《告知函》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000元,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支付凭证等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故对该项目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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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判决,将继续上诉

2021年12月29日,得知这一结果,作为原告业主一方的吴女士说,雷先生年纪大了需要电梯,希望大家别把本来的好事办成影响和谐的坏事, “抬头不见低头见,邻居不是冤家,我们都愿意再坐下来谈谈化解这段矛盾,和谐相处”。

记者了解到, 一审判决后,雷先生的儿子表示不服从该判决,还要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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