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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担?

来源:蚌埠检察


花季少年总有一颗悸动的心骑摩托车兜风、飙车、炫技


          

看起来好像很“酷炫拉风”能满足他们对速度与激情的追求,但是!驾驶车辆不是小事,一不小心就会丢掉性命!

2021年10月28日,巨野法院判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原告冯某甲是摩托车乘车人(200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是摩托车驾驶人冯某乙(2006年3月7日出生,已死亡)的父母冯某丙和张某云,以及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车主黎某某。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01、案情介绍

2020年3月3日,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冯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冯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冯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乙承担次要责任,冯某甲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甲先后于多所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284785.44元。因冯某甲目前仍在治疗中,关于其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本案中未予主张。

黎某某就案涉车辆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50万元商业险。因冯某乙死亡,冯某丙、张某云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黎某某、阳光保险公司赔偿冯某乙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该案审理期间,冯某甲之父与冯某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互不追究,双方同意保险公司赔偿限额620000元的63%支付给冯某丙、张某云、37%支付给冯某甲。

法院依据上述协议,就冯某乙因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959748元,判决由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丙、张某云390600元;由黎某某支付冯某丙、张某云293903.6元。阳光保险公司支付冯某甲赔偿款229400元。

02、案情审理重点和裁判结果

关于冯某甲的具体损失数额,法院结合原告请求及其提交的证据,经依法计算为305725.44元。

关于上述损失的责任分担比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综合黎某某、冯某乙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法院认定黎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另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分配比例,黎某某应赔偿冯某甲的数额为227327.81元。在前案中,阳光保险公司已经将黎某某应承担的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因此黎某某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冯某丙、张某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乙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造成他人损害,冯某丙、张某云作为冯某乙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冯某乙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仍乘车与其同行,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减轻冯某丙、张某云的赔偿责任。冯某丙、张某云辩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互不追究,不同意赔偿,法院根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原则认为,原、被告虽达成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原告的病情反复又多次住院治疗,协议内容可以变更,因此酌定由被告冯某丙、张某云赔偿原告冯某甲损失3万元。

03、法条链接

本案涉及到新旧法的适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因本案事故发生在2021年之前,因此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因情势变更原则是民法典中的新的具体的规定,因此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后语

本案除了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外,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侵权以及协议签订后的情势变更。涉案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人离世,一名未成年人重伤,结果令人痛惜。原告冯某甲因交通事故伤情严重,多次治疗不愈且花费巨大,不得已诉至法院,本案的被告冯某丙、张某云因交通事故失去孩子,也是遭受重大伤害的一方,双方均是受害人,承办法官庞秀霞对此案一直揪心,如何能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并将对双方的伤害减至最小是她处理本案重点考虑的问题,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倾听,最终综合案情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有关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当事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更是不能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定要做好对孩子的监护工作,不要让孩子过早的驾驶电动车、无证驾驶摩托车,一旦发生事故对家庭的伤害都是毁灭性的,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应引起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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